(2017)皖182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德欧龙漆业有限公司与付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欧龙漆业有限公司,付贤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433号原告:广德欧龙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涧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316603445(1-1)。法定代表人:吕森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斌,该公司员工。被告:付贤林,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广德欧龙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付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付贤林。本院认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德欧龙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承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劳 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