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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淡大鹏与许连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淡大鹏,许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88号申请人:淡大鹏,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许连红,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淡大鹏与许连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连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