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2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罗雪添与陈健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罗雪添,陈健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中新镇中福路大田段。法定代表人:徐家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雪添,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陈健冲,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中公司”)、罗雪添与陈健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健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建中公司、罗雪添支付货款365053元及利息;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陈健冲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76元。因被执行人陈健冲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被扣划其存款24752元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3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4752元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 判 长  杨 桦审 判 员  潘 田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