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5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小莲与楼明阳、何张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小莲,楼明阳,何张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527号原告楼小莲,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代理人俞伟成,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明阳,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何张屏,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小莲诉被告楼明阳、何张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楼小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楼小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60元,减半收取12680元,由原告楼小莲负担。审判员 张成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云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