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叶红霓、潘军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红霓,潘军勇,徐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叶红霓,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潘军勇,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徐卫成,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叶红霓与被执行人潘军勇、徐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274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红霓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军勇、徐卫成支付执行款2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2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叶红霓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潘绕赟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陆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