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078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吴某,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民族不详,退休职工。被告:赵某,男,年龄不详,民族不详,退休职工,现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因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赵某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