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玉英与倪氏海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英,倪氏海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英。被执行人倪氏海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永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玉英与被执行人倪氏海泰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