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行申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郑定立、彭州市九尺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定立,彭州市九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定立,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州市九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九尺镇兴隆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勇,镇长。再审申请人郑定立因诉彭州市九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尺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终6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定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确认九尺镇政府强拆其位于彭州市××镇××组的房屋违法;判令九尺镇政府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判令九尺镇政府强拆申请人的房屋恢复原状或置换;判令九尺镇政府违法强拆、毁损申请人的家具等物品赔偿折价12520元;判令九尺镇政府因强拆申请人房屋所造成的不能居住的损失。本院认为,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是提起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郑定立在提起“请求法院确认彭州市九尺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本案赔偿诉讼。在(2015)成行终字第683号案件中,二审法院以郑定立超过起诉期限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郑定立的起诉。因此,郑定立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亦应予以驳回。二审法院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5)青白行初字第9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郑定立的起诉,并无不当。郑定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郑定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定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凤红审判员 蒋 茜审判员 毛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晴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