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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1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016夏陆平与冯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陆平,冯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陆平,男,1954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冯淑梅,女,1974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夏陆平与被执行人冯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冯淑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陆平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96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冯淑梅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并已列入失信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10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审 判 长  范昱晖代理审判员  徐 松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