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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永强、施信桃、杨秀昌、张春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永强,施信桃,杨秀昌,张春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冈县龙泉。法定代理人陈健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兰金永,系该社社会风险管理部职工。被执行人任永强,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琊川镇。被执行人施信桃,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琊川镇。被执行人杨秀昌,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琊川镇。被执行人张春节,女,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琊川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任永强、施信桃、杨秀昌、张春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任永强、施信桃、杨秀昌、张春节向申请执行人周仕平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任永强、施信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四被执行人承担执行申请费4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任永强、施信桃位于凤冈县琊川镇外环路房屋一栋进行了查封,并在司法淘宝网进行了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任永强、施信桃、杨秀昌、张春节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任永强、施信桃、杨秀昌、张春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7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任永强、施信桃、杨秀昌、张春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审判长 孙 岚审判员 肖 斌审判员 钱省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