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4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彦忠、王荣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忠,王荣风,李英,宁津县华亚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彦忠,男,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执行人王荣风,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5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宁津县华亚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该公司董事长。住址:宁津县城区北环路街市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已生效的(2012)宁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宁津县华亚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鲁宁字第030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债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