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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翟某甲与翟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甲,翟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418号原告翟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兴华,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乙,男,汉族。原告翟某甲与被告翟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翟某甲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甲以与被告翟某乙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翟某乙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馨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