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山金瑜针织有限公司与刘阳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金瑜针织有限公司,刘阳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369号原告:中山金瑜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公路民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剑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龙,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阳兰,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崇律,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金瑜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阳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阳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金瑜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阳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阮明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