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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043号原告:何某,女,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蒯亚燕,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县。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何某已预交),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