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043号原告:何某,女,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蒯亚燕,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县。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何某已预交),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