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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秀荣与陈晨、陈言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荣,陈晨,陈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荣,女,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陈晨,男,汉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陈言凤,男,汉族,1956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荣与被执行人陈晨、陈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晨、陈言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刘秀荣借款50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77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秀荣与被执行人陈晨、陈言凤自行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刘秀荣于2017年7月18日书面向本院本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