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新绛县福源洲网袋厂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绛县开发区福源洲网袋厂,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630号原告:新绛县开发区福源洲网袋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俊平,新绛县泉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哲,公司员工。原告新绛县福源洲网袋厂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绛县福源洲网袋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慧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