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海滨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海滨机械厂,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夏瑞文,夏朝阳,夏朝华,温州市江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民初2780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号金属大厦西南角***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79593091X。负责人:李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涂圣楷,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临江镇大垟村(温州亚泰皮革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37767361Y。法定代表人:夏瑞文。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第二桥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84526284-6。法定代表人:夏瑞文。被告: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上盘南洋*号灰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76352137。法定代表人:夏朝阳。被告:夏瑞文,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夏朝阳,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夏朝华,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温州市江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永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254486098E。法定代表人:吴坚。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诉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海滨机械厂、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夏瑞文、夏朝阳、夏朝华、温州市江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决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250241.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3月20日已累计欠息258310.29元);2、判决原告就被告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831.9万��抵押设备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831.9万元内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机械厂、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夏瑞文、夏朝阳、夏朝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最高额1925万元连带保证责任;4、判决被告温州市江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最高额11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涂圣楷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5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20202000)浙商银借字(2016)第00225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90万元,利率约定为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具体利率以相应借款凭证记载(年利率5.22%)为准。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4月5日止,按季结息。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30%,对于应付未付利息有权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本金190万元,利息正常支付至2016年9月20日,又于2016年12月21日还息132.56元。现贷款已逾期欠息。2016年5月24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20202000)浙商银借字(2016)第00278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50万元,利率约定为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具体利率以相应借款凭证记载(年利率5.22%)为准。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11月23日止,按季结息。逾期利���为借款利率上浮30%,对于应付未付利息有权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本金250万元,利息正常支付至2016年9月20日,被告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归还本金33121.28元,2016年12月20日归还本金20万元,2017年2月8日归还本金316636.94元,合计归还本金549758.22元,现剩余贷款本金1950241.78元已逾期欠息。2016年5月26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20202000)浙商银借字(2016)第00292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90万元,利率约定为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具体利率以相应借款凭证记载(年利率5.22%)为准。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止,按季结息。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30%,对于应付未付利息有权按人民银行规定���收复利。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本金190万元,利息正常支付至2016年9月20日,现贷款已逾期欠息。2016年8月3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20202000)浙商银借字(2016)第00684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50万元,利率约定为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具体利率以相应借款凭证记载(年利率5.22%)为准。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2月3日止,按季结息。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30%,对于应付未付利息有权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本金250万元,利息正常支付至2016年9月20日,现贷款已逾期欠息。担保合同签订情况:2015年10月30日原告作为债权人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机械厂作为保证人签订(333491)浙商银高保字(2015)第0003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温州市龙湾海滨机械厂为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925万元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10月30日原告作为债权人与被告夏瑞文、夏朝阳、夏朝华作为保证人签订(333491)浙商银高保字(2015)第0004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夏瑞文、夏朝阳、夏朝华为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925万元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10月30日原告作为债权人与被告温州市江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333491)浙商银高保字(2015)第0004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温州市江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为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1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11月3日原告作为债权人与被告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333491)浙商银高保字(2015)第0003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为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2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925万元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11月3日原告作为抵押权人与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被告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签订(333491)浙商银高抵字(2015)第0001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以公司设备(附《抵押设备清单》,暂作价831.9万元)为抵押物为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831.9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借款本金190万元及期内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5.22%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并扣除已支付利息132.56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78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期内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从2017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78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借款本金1950241.78元及期内利息(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5.22%计算至2016年11月23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2466878.72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786%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止,以本金2266878.72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6.786%计算至2017年2月8日止,以本金1950241.78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6.78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期内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78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借款本金190万元及期内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5.22%计算至2016年11月25日止)、逾期利息(从2016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78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期内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78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四、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及期内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5.22%计算至2017年2月3日止)、逾期利息(从2017年2月4日起按年率6.78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期内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从2017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78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五、若被告温州市侨���塑胶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就被告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编号为临工商抵登字【2015】第2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经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包括双方签订的编号为(333491)浙商银高抵字(2015)第0001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抵押债务,以最高额831.9万元为限);六、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机械厂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包括双方签订的编号为(333491)浙商银高保字(2015)第0003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1925万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追偿;七、���告夏瑞文、夏朝阳、夏朝华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包括双方签订的编号为(333491)浙商银高保字(2015)第0004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1925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包括双方签订的编号为(333491)浙商银高保字(2015)第0003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1925万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温州市江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包括双方签订的编号为(333491��浙商银高保字(2015)第0004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1100万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955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4776元,由被告温州市侨业塑胶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海滨机械厂、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夏瑞文、夏朝阳、夏朝华、温州市江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