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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省伯乐户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伯乐户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三台县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81号申请人:四川省伯乐户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刘芸被申请人:三台县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法定代表人:XX聪申请人四川省伯乐户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三台县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省伯乐户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伯乐户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三台县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四川省伯乐户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号码:川RXXX**),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伯乐户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鑫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