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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雷勉柱与张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勉柱,张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059号原告:雷勉柱,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瑞昌市。被告:张万红,女,53岁,汉族,瑞昌市人,住址不祥。原告雷勉柱与被告张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勉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雷勉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俊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