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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廖军申请执行黄红胜提取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军,黄红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廖军。被执行人:黄红胜。本院在执行廖军与黄红胜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红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20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红胜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至履行完本院(2016)川1024民初20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