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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求创拉链有限公司与湖州凯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求创拉链有限公司,湖州凯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408号之一原告:义乌市求创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被告:湖州凯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晓峰,总经理。原告义乌市求创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凯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义乌市求创拉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求创拉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求创拉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9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义乌市求创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舒 怡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人民陪审员  毛国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