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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飞与被告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赖靖、赵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赖靖,赵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393号原告:黄飞,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俊,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安县。法定代表人:蒋玉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禄,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杜桂林,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定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靖,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告:赵勇,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原告黄飞与被告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赖靖、赵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黄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黄飞负担。审判员  马文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