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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梅与洪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梅,洪林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634号原告:林梅,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吴川市人,联系地址吴川市,被告:洪林寿,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吴川市人,原告林梅与被告洪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林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