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4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通海县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海县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795号申请执行人通海县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住址:通海县秀山镇。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林,职务:总经理。住址:曲靖市南片区文笔路。关于申请执行人通海县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145799.0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晟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