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张景荣、宋长法、邢淑芬、包建国、宋丽云、包建民、张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张景荣,包建国,宋丽云,包建民,张淑梅,宋长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4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住所地,嘉荫县朝阳镇。代表人:何晶,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于兆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员工。被告:张景荣,女,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嘉荫县向阳乡黄鱼卧子村。被告:包建国,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嘉荫县向阳乡黄鱼卧子村。被告:宋丽云,女,1970年9月28出生,汉族,嘉荫县向阳乡黄鱼卧子村。被告:包建民,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嘉荫县向阳乡黄鱼卧子村。被告:张淑梅,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嘉荫县向阳乡黄鱼卧子村。被告:宋长法,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嘉荫县向阳乡黄鱼卧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诉被告张景荣、宋长法、邢淑芬、包建国、宋丽云、包建民、张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诉承担。审判员 颜士华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伊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