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4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汪健与杨潇、黄玉柱、朱俊杰、王建华、李永川寻衅滋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健,杨潇,朱俊杰,黄玉柱,李永川,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汪健,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杨潇,男,1997年9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朱俊杰,男,1990年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黄玉柱,男,1997年1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李永川,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金牛镇新坪居委会新坪村777号。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健与被执行人杨潇、黄玉柱、朱俊杰、王建华、李永川寻衅滋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924执2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