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字第1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胡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胡燕,彭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胡燕,女,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彭仁杰(系胡燕之夫),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燕、彭仁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执字第1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司书祥审判员 鹿 军审��员马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