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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力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61号被执行人:陈力生,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822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力生处罚5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和湖南省衡阳县洪市镇黄狮村村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经本院在广州市的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调查,同时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陈力生的银行存款1274.27元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力生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案经执行,除已将扣划被执行人陈力生的银行存款1274.27元上缴国库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4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