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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金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金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1236号原告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严金合,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25日。本院审理原告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严金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春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