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叶煜、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煜,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叶煜,女,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9号。法定代表人陈治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执行叶煜申请执行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723.05元。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两项,一是房屋过户,二是执行违约金,现第一项已执行完毕,对违约金本院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2017年7月17日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建议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另案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1723.05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叶煜21723.05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