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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财保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宋志远与井群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志远,井群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39号之一申请人:宋志远,男,汉族,1995年2月25日生,现住洛宁县。被申请人:井群玲,女,汉族,1966年1月2日生,现住宜阳县。申请人宋志远与被申请人井群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扣押申请人宋志远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现申请人宋志远已向本院提供25000元现金及担保人马赵毅所有的豫C×××××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宋志远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二、查封担保人马赵���所有的豫C×××××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日书记员  孙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