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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管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431号原告:管某,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高某,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罗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