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管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431号原告:管某,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高某,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罗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