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执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岳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张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朱小庆,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全,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海岳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全,经理。被执行人:��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明全,经理。被执行人:张明全。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岳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张明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民四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5943196.86元,预估执行费为1833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权和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供被执行人的其可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切的可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四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王熙中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庆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