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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袁平平、汪发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平平,汪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34号申请人:袁平平,女。被申请人:汪发波,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汪发波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房产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汪发波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元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德军所有的位于沂南县城区芙蓉路金叶家园14号楼3层2单元2-302室(沂房权证城区字第××)。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