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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好与孙家旭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好,贺英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好,女,2008年4月24日出生,学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法定代理人郑玉龙,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贺英秋,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慧博新概念英语补课班员工,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7)黑1025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贺英秋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贺英秋丈夫孙彦海(身份证号码231025198304011559)在信用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贺英秋丈夫孙彦海在信用社存款账户(5050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贺英秋丈夫孙彦海在信用社存款账户内的存款5050元扣划至林口县人民法院账户。三、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7)黑1025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