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龙里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志华、李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里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刘志华,李礼,李贡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754号原告:龙里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龙里县经济开发区谷脚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7201881-6。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康,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志华,女,1956年1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李礼,男,1983年2月28日生,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李贡云,男,1949年12月19日生,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里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华、李礼、李贡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里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里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211元(已减半),由原告龙里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登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