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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1097刘建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0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成,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奉节县。2015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为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建成于2017年5月8日凌晨至昆山市周市镇海鹏新村XX号院子进门左手第一间窗户外,用竹杆挑包的方式窃得房间内被害人刘某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及证件若干。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刘建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调取了涉案的钱包及证件若干均已发还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涉案钱包(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员详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1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建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建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建成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颖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