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武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244号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上路180号(金信花园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94802584Q。法定代表人:赵运强,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中旭(公司员工),男,生于1958年2月5日,汉族,住蓬溪县。被告:王武军,男,生于1987年7月29日,汉族,居民,住蓬溪县。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