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强与何磊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何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668号原告:刘强,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何磊,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刘强诉被告何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刘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