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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雪琴、郑雪芬与范恩加、郑雪芳等共有物分割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雪琴,郑雪芬,范恩加,郑雪芳,郑雪莹,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2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雪琴,女,194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雪芬,女,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恩加,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雪芳,女,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雪莹,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一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临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周昕,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郑雪琴、郑雪芬因与被申请人范恩加、郑雪芳、郑雪莹及一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4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雪琴、郑雪芬申请再审称,《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签订时,范恩加尚未成年,郑雪芳作为监护人签字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且从事后的情况看,范恩加对此是知晓并认可的。此外,即使《协议书》对范恩加不发生效力,则应对郑雪芳也发生效力。郑雪琴、郑雪芬作为共同居住人亦应分得系争房屋的补偿利益。郑雪琴、郑雪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系争房屋系公有承租房,故根据相关政策,征收补偿利益应由补偿安置对象取得,郑雪琴、郑雪芬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故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安置对象。郑雪琴、郑雪芬、郑雪芳、郑雪莹虽于1998年签署《协议书》约定平分系争房屋动迁补偿款项,但该房承租人已于2004年变更为范恩加,故动迁补偿利益应由范恩加取得,故郑雪琴、郑雪芬、郑雪芳、郑雪莹1998年签署的《协议书》处分了范恩加的权利,侵害了其权益。作为当时范恩加监护人的郑雪芳亦无权代表其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而目前也无依据足以证明范恩加在事后对《协议书》明确并予追认,故原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郑雪琴、郑雪芬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雪琴、郑雪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远审 判 员  赵 禹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