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玲玲与刘营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玲玲,刘营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844号原告吴玲玲,女,汉族,1994年4月18日生,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刘营彬,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生,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吴玲玲与被告刘营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玲玲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玲玲负担。审判员 王煜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