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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玲玲与刘营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玲玲,刘营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844号原告吴玲玲,女,汉族,1994年4月18日生,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刘营彬,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生,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吴玲玲与被告刘营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玲玲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玲玲负担。审判员  王煜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