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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志勇与陈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勇,陈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425号原告:陈志勇,男,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昕,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勇为与被告陈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勇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已经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志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志勇承担。审 判 员 郏金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