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光宇与周铁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宇,周铁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424号原告:刘光宇,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丰县,被告:周铁光(周光),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原告刘光宇诉被告周铁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光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宇以与被告周铁光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宇撤诉。案件受理费797元由原告刘光宇承担。审判员 邓德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格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