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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光宇与周铁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宇,周铁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424号原告:刘光宇,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丰县,被告:周铁光(周光),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原告刘光宇诉被告周铁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光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宇以与被告周铁光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宇撤诉。案件受理费797元由原告刘光宇承担。审判员  邓德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格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