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卫国、吴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卫国,吴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辖终37号上诉人陈卫国(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章红明,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卫,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吴先锋(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左根苗,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卫国与被上诉人吴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705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卫国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705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户籍地虽××××区,但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上××市闵行区,根据民诉法规定,本案应当由上××市闵行区管辖。虽然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问题,但法院仍应进行实质性审查,组织原、被告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仅仅进行书面审查,明显对上诉人不公,据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705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吴先锋二审期间未答辩。上诉人陈卫国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为铜官区,现居住地为上××市闵行区,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吴先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陈卫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和利息92192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后息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卫国承担。吴先锋诉称:2014年11月28日陈卫国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经营,原告当天通过其农业银行向陈卫国转账100万,并约定按照理财收入支付利息(年利率10%),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陈卫国未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陈卫国于2015年6月8日偿付原告利息5万元,2015年6月12日偿付原告本金50万元,余款50万元陈卫国重新办理续借手续,并承诺在2015年底还清,但到期后陈卫国仍不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令如上所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卫国的户籍地为铜陵市铜官区世界花园××号,其提交的《房屋出租合同书》和房地产权证均系复印件,本院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交原件予以核实,其并未提交,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不能充分证明被告陈卫国居住在上××市闵行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陈卫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卫国负担。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卫国上诉认为虽然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问题,但法院仍应进行实质性审查,组织原、被告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一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的《房屋出租合同书》及房地产权证均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上诉人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上××市闵行区。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策审判员 王继东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盛华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