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新国与桦甸市八道河子镇畜牧兽医站、刘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国,桦甸市八道河子镇畜牧兽医站,刘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黄新国,男,汉族,住桦甸市。被执行人:桦甸市八道河子镇畜牧兽医站。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李长武,站长。被执行人:刘洪波,男,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黄新国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八道河子镇畜牧兽医站、刘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畜牧兽医站、刘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赔偿原告黄新国14,819.07元;二、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畜牧兽医站、刘洪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负担1456元,由二被告364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桦甸市八道河子镇畜牧兽医站将执行款12,000.00元交到本院,被执行人刘洪波将执行款3,184.00元交到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交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新国,申请执行人黄新国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利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