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平华与徐铁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平华,徐铁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2735号原告:曹平华,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铁民,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曹平华与被告徐铁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370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施工。2017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尚欠原告五笔工资共计137050元未予支付,具体为:1.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马鞍山工地欠37600元;2.2011年5月南京工地欠13500元;3.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广西、江苏工地欠37800元;4.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贵州工地欠27150元;5.2015年3月至10月衢州工地欠2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铁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1370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被告徐铁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俊峰书 记 员 聂 勋申请执行期限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