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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23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柱松、汪桂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柱松,汪桂兴,容受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3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柱松,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汪桂兴,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师部路种子公司开发区。被执行人:容受电,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师部路种子公司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柱松与被执行人汪桂兴、容受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在桂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汪桂兴所有的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六组团11号楼C座301号[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房产。2017年6月6日买受人周锡锋以122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汪桂兴所有的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六组团11号楼C座301号[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归买受人周锡锋所有;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锡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锡锋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本院原对上述房产查封裁定的效力因本次拍卖成交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其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