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34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3449周建与方保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方保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449号之二原告周建,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倪晓军,江苏锡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保康,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周建与被告方保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保康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撤回对方保康的起诉。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保全费520元,二项合计1000元,由原告周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碧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