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启文与方祖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文,方祖勇,杨英,田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91民初1991号原告:王启文,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祖勇,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杨英,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田延平,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王启文与被告方祖勇、杨英、田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启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祖勇、杨英、田延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启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祖勇、杨英共同向原告王启文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18200元(1400元/月*13个月,时间从2015年9月到2016年9月);2、被告田延平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祖勇、杨英、田延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日方祖勇向王启文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月利息1400元。田延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王启文按期将70000元支付给了方祖勇,但方祖勇未按期偿还。故,王启文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方祖勇、杨英、田延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王启文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条》一份、农商银行流水明细一份、户籍证明信一份,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日方祖勇向王启文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月利息1400元。田延平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方祖勇到期未偿还借款和利息,遂引起本诉讼。审理中,王启文主张杨英与方祖勇系夫妻关系,需共同承担责任,并提交户籍证明信予以证明,但经审查,该证据内容仅能确定2017年2月16日方祖勇和杨英为夫妻关系,无法证明本案所涉借款发生时双方是否为夫妻关系,且王启文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王启文主张的该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王启文与方祖勇签订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启文如约给付了借款70000元,方祖勇至今未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王启文主张方祖勇偿还7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王启文主张方祖勇支付利息18200元,计算方式:1400元/月*13个月(时间从2015年9月到2016年9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王启文主张的利率不超上述法律规定,故,对王启文的该主张,本院予以采纳。依据王启文在庭审中提交的《借条》,田延平作为保证人已在《借条》上签字,尽管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田延平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对王启文主张田延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王启文主张杨英承担共同责任,但因无证据证实本案所涉借款发生时,杨英与方祖勇系夫妻关系,故,王启文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方祖勇、杨英、田延平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祖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启文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方祖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启文借款利息18200元(从2015年9月1日到2016年9月);三、被告田延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启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5元,由被告方祖勇、田延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士焱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