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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桂珍与贺兆全、董传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珍,贺兆全,董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桂珍,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贺兆全,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传清,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桂珍与被执行人贺兆全、董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兆全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5600元,被执行人董传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董传清、贺兆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434元。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贺兆全银行无存款,不动产无登记信息,有一辆注册时间为2012年12月11日的望龙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已报废,工商登记显示被执行人贺兆全与代小兵、刘诗海于2014年4月16日在西乡县白勉峡镇街上开办有西乡县海兵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但已于2015年歇业。现被执行人贺兆全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传清、贺兆全与申请执行人张桂珍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董传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桂珍借款本息26566元后,张桂珍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董传清的担保责任。对剩余借款9034元,由被执行人贺兆全于2018年2月5日前付清。现被执行人董传清已交清执行款26566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张桂珍已领取。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434元,被执行人董传清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陕072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贺兆全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新建审 判 员  穆晓红代理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琼 百度搜索“”